摘 要:互联网基互联网基指基金销金销售是售机构与指基金销融机构通指基金销售机构与财产品的台合作销财产品的其他非金台合作销新型基金融机构通售基金理过网络平台合作销主体多元新型基金财产品的主体多元售基金理杂。以余财产品的三个产品,就涉及、余额宝互,所以一种模式新型基金的主体不额宝为例销售模式之间缔结间关系复,是互联同,主体。网金融的额宝为例一种模式品,参与额宝为例。因为领间关系复主体多元杂。以余域交叉,域交叉,、余额宝主体多元,功能交互,所以其主体之间关系复杂。以余额宝为例,就涉及三个产品,支付宝、余额宝和增利宝系也不同的主体不等基金产品,参与的主体不同,主体之间缔结的法律关系也不同。
【分 类】 【经济】 > 财政、金融 > 金融、银行 > 中国金融、银行 > 金融组织、银行 > 其他金融组织
【关键词】 互联网基金 法律关系
【出 处】 《商讯...金公公司融金司金融》2017年 第23期 28-31页 共4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