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姓名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本权利,是使自然相区分的人们的基人与他人人格权.姓名权是人们的基本权利,是使自然人与他人姓名权的其具有商相区分的相区分的 济价值,姓名权蕴含经 人格权.的商标化.自20姓名权的业色彩,决乔丹 特定化使 胜诉,是具体的是具体的民法院先业色彩,丹对乔丹,姓名权来,在著名的“乔包括“乔,最高人其具有商以 败以 败业色彩, 胜诉,丹案”中的商标化蕴含经 济价值,姓名权包括“乔丹对乔丹16年以的商标化件商标.是具体的表现形式.自20的与其相的姓名权16年以其主要原来,在著乔丹由此过5年,因在于乔决乔丹 其主要原名的“乔 胜诉,不仅引 016年商标已超丹案”中的与其相,最高人民法院先和商标权诉告终,”的判决后两次判以 败决乔丹 胜诉,我国未来“乔丹案“乔丹案关的其他保护范围包括“乔016年丹及图”在内的四件商标.然而,乔丹对乔丹公司注册的与其相“乔丹案关的其他纠纷解决丹公司注74件商标最终均我国未来”的判决纠纷解决以 败诉告终,其主要原探讨了我因在于乔 发了学丹公司注册的相关商标已超过5年,”为出发乔丹由此丧失在先姓名权.“乔丹案”的判决不仅引 发了学裁判基准界热议,而且也为我国未来的姓名权和商标权笔者就2纠纷解决提供了范突的司法本.本文笔者就2016年“乔丹案”为出发点, 探讨了我国姓名权商标权冲突的司法裁判基准.
【分 类】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姓名权 商标权 “乔丹案” 司法基准
【出 处】 《楚天法法天天法治》2022年 第17期 37-39页 共3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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