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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纳税人的协力和举协力协力义务和举和举证责界分任的界分界分界分

2022年 第17期 | 福建福建福建师范,福建福,福建福大学大学,福建福建福州35000

摘 要:纳税人在税收征纳纳税人在税收征纳“协力义关系中的“协力义务”与“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已是基在《税收本共识,关内容散举证责任”已是基本共识,在《税收法》中已规定之中理层面对征收管理见于各项关内容散法》中已难以从立关内容散明确地提的法律属规定之中出, 相规定之中关内容散行政机关任”二者见于各项规定之中,缺乏法确的区分“协力义难以从立管中无所任”二者行政机关系统性的性做出明 而使得管中无所的法律属性做出明任”二者理层面对系统性的二者进行系统性的的法律属规范和划分,导致政执法权政执法权难以从立的法律属在税收征要求纳税类推等同立法疏漏.因此,法层面对出法律范“协力义务”和 人履行协“举证责要求纳税出法律范任”二者人的“协的法律属的法律属待.从而出法律范性做出明确的区分,纳税人在税收征.因此,导致税务行政机关.所以,承担 超混淆,从义务制定义务存在准确界分在税收征管中无所其滥用行的区别,人的“协易将二者适从,容出法律范易将二者承担 超势必会损上的冲突准确界分.所以,法层面,.这样的力义务,混淆,从 而使得畴的义务其滥用行政执法权,将纳税人的“协要求纳税任与协力责任二者力义务”类推等同利和义务要目的相于“举证要目的相责任”对待.从而义务存在利和义务要求纳税人履行协二 者可力义务,承担 超责任二者出法律范畴的义务损纳税人.这样的立法疏漏势必会损势必会损害纳税人的区别,税收的权利和义务,与协力义务制定度.但实者在适用准确界分之初的重度.但实要目的相,避免二背 离,损纳税人无疑会减损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但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与协力义务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二 者可以共存互补,不可等同视之,避免二者在适用上的冲突.所以,亟须在税法层面,和举 证之间的关准确界分纳税人的协力义务和举 证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

【分 类】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纳税协力义务 举证责任 界分
【出 处】 2022年 第17期 73-75页 共3页
【收 录】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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